,而傅云宪见招拆招,不紧不慢。
小陈说,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是为行贿罪。根据两高12年出具《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吉利集团提前“插队”,行贿数额达百万,定增募资70亿元获批,应当被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傅云宪说,刑法第389条第3款作了特别规定,被索贿一方若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成立行贿罪。陈检察官知一而不知二,个人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小李说,16年两高再次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改以往“重受贿轻行贿”的惩处惯例,入罪举轻以明重,70亿元提前获批就是不正当利益,敢问傅律任意无视司法解释的依据何在?
傅云宪反问,我国《证券法》第二十四条是什么?
小殷法理详实,张口即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傅云宪又问,企业定增申请的审核时间,最短与最长分别是多久?
三位检察官没能回答,唐奕川沉默片刻,在一旁补充道:“短则16天,长则488天。”
“行贿罪的构罪要件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排除此条件任意扩大打击面,显然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精神。本案中吉利集团完全满足定增条件,既具备盈利能力与稳定的现金流,只为依《证券法》加快定增审批,尽早为公司经营发展融得资金,完全属于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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