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笔录
时间:1993年9月21日0点10分至1993年9月21日1点50分。(侦查实验笔录要求时间必须与案发时间一致,但因为建伟哥的关系,时间上推迟,但笔录还是按案发时间来做的记录)
地点:火龙城二楼一号包房至一楼后墙处。
参加人姓名:钟**,x城刑警队大队长;何*,x城刑警队副大队长;武**(黑猫),x城刑警队刑警;吴*,武警总队消防支队一中队战士;邵波,火龙城保安员。
侦查实验目的:确认罪犯进入犯罪现场路线及作案经过。(当时还是使用的罪犯这一名词,还没改为犯罪嫌疑人)
侦查实验过程及结论:1993年9月20日0点10分至0点45分,刘**(男,45岁,国家干部)在火龙城被杀害,依照现场痕迹与推断,为罪犯从一楼后墙处爬攀至二楼,通过空调口进入作案。为确认该推断,我们进行了现场实验。
实验于1993年9月21日晚12点10分开始进行,由吴*在火龙城进行。
一、实验人情况:吴*,武警总队消防支队一中队战士,身高1.78米,体重67公斤。受过攀登训练。
二、实验情况:共试验两次。第一次,吴穿武警配发的军用胶鞋,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耗时三分钟;固定空调并移开空调进入房间,耗时十七分钟;(这个过程居然和八戒推断的完全一样,不过小吴用的不是棍子,而是铁丝上系橡皮绳)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离开房间并把空调复位,耗时十分钟;下到一楼,耗时一分钟。总共时长为三十六分钟。第二次,吴穿普通皮鞋,从火龙城后墙攀登至二楼一号包房,耗时七分钟;固定空调并移开空调进入房间,耗时二十一分钟;进入房间停留五分钟后,离开房间并把空调复位,耗时十四分钟;下到一楼,耗时三十秒。总共时长为四十七分三十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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