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刑案,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相信摆在眼前的证据。
不管证据所显示出来的真相,是多么的耸人听闻,违背常理,都要相信证据。
因为所谓的违背常理,大多时候,都是刑案官没有完全查清案子背后隐藏的逻辑而已。
如眼前这个案子。
逻辑上来说,朱音埑能够在半个月的时间内,找到那个所谓的落第举子,并且恰好那个落第举子私藏了一份证据,是确有疑点的。
但是他拿出的证据,能够得到鉴定书吏的认可,那么就应该予以采信。
书吏的鉴定结果是,这两份诗词和镇南王的奏疏字迹相似度很高,可以基本认定是同一人所写。
可朱音埑却能证明,他拿来的这份是别人临摹而来,由此推论,另一份诗词的可信度也随之崩塌。
也就是说,书吏出具的鉴定为真的文书,反而成为了证据是伪造的铁证。
这是一个解不开的死结。
到了这个地步,再去追究那个举子根本毫无意义。
即使朱音埑拿出的这份证据,不是那个举姿忱Фタ蓁沾的,那么至少能够证明,伪造的诗词,是可以骗过鉴定的书吏的。
从这个角度推论,同样可以证明,广通王的证据不实!
何况,罗通虽然不清楚,但是宁阳侯管着宗人府多年,多多少少也知道一些岷府当年的事情。
宣德年间,岷府的财物多次失窃,在地方上也闹起过一番风波,老岷王甚至请奏朝廷,让地方官协同调查,但是最后却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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