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法律规定日常的偏向来看,家庭中未成年的孩子和结了婚的女子其实和奴隶差不了多少,但前者的逻辑出发在‘孝’,上下都是如此,户籍上也没有更改身份,那大家都是良民,结婚再有金钱的往来,儿媳也是‘民’的范畴,不是交易奴隶,夫家也没有什么钱货两屹之说,父家仍有插手的资格,只要愿意且有实力,那完全可以争抢回来自己的女儿。
再加上如今不重女子贞洁,婚姻作废并不算什么难事,律吏对此也没什么异议,真正需要吵的,是男方一家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子的惩罚,量刑是深是浅?
这里面牵扯的事情就多了,如果罚钱罚少了,男方下次还敢,罚的重了,家破人亡的也不至于,必须得商议个合理的分界线出现,而且,女方这边的损失也需要弥补,少了他们亏,多了会不会产生对男方家的诬告?
汉国最高的法律裁决机构,不知道有多少熟知法律条文的大佬。韩盈便没有参与进去演笑话,只是做为附录提交了两条来自宛安的经验。
一个是婚姻既然是结两姓之好,上启宗庙,那在问名的过程中,互相交换身份姓名容貌等特征,两份签字画押,奉于先祖面前卜算吉凶,最好再给官媒处提交一份,回头不对便可拿它对峙。
再者,关于这种结婚后才发现人不对,再作废婚姻的,女方有一定怀孕和死亡的可能,这对父家是极大的损失,需要因此加重对男方家庭的惩罚,而父有天瑕生出来的孩子,也很有可能天生带有残疾,再加上男方一家目的就是骗婚生子,为了制止他们获利,直接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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